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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 2016-09-12 16:29   来源:清新区市场和房产管理中心   发布机构:   点击:-

 

 

 

清远市清新区市场和房产管理中心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接待行为,厉行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清远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和《清远市清新区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单位下属站、所及其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工作原则。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热情简朴、严格标准、专人承办、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单独列支、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接待范畴。本细则所称的公务接待费,是指因公务活动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即接待上级机关、区外有关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来我单位执行公务活动所需公务接待公务接待应遵循公务来函原则,没有实质性公务活动的来人不予接待。

  第五条 严格接待用餐安排。

  (一)公务活动接待就餐按每人每天140元(早餐20元,午、晚餐各60元)的标准执行

  (二)来宾人数为10人(含)以下的,陪餐人数原则上控制在3人以内;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控制在来宾的三分之一以内。

  (三)公务接待一律使用本地食材,酒水原则上选用本地产品或国产红酒,不得安排名菜肴和高档酒水。

  (四)工作日午餐一律不得饮酒。

   严禁用公款超范围、超规格、超标准接待。

  (一)工作会议、庆典等活动,不得安排宴请。

  (二)同城不能接待,各股、室、站、所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三)公务接待事前要报分管领导审批,原则上在单位饭堂安排就餐;特殊情况确需出外安排的,按餐标准执行。

  (四)个人在学习、培训、开会期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五)个人不得利用职务晋升、工作调动、外出考察之机,用公款宴请。

  (六)个人不得用公款宴请亲朋好友和进行其他非公务接待活动。

  (七)公务接待不得安排各种营业性娱乐、健身活动。

  (八)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品或纪念品。

  (九)不得将接待费转嫁到下属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报销。

  (十)上级机关、区外单位人员来我单位执行公务,其食宿已通过差旅费或会议费自理的,原则上不安排接待。

  (十一)不得以其他名义和方式变相开支接待费。

   严格财务管理。

  (一)严格执行公务卡消费制度。除了在单位饭堂就餐外,公务接待支出结算按照我区《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暂行办法》(清新财库[2012]3号)执行。

  (二)严格执行接待标准,超过接待标准的,财务室只按照标准予以报销。

(三)严格执行接待经费统计公示报告制度。财务室负责对本单位(包括各站、所)。公务接待情况逐月公开公示,每月向单位领导班子报告上月公务接待批次及费用支出,并面向内部干部职工公布,同时每季度将接待经费情况报送同级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备案,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及内部干部职工的监督和评议。

(四)公务接待费不得突破年度预算。

   加强监督检查。人秘股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公务接待费列支情况的监督,按照“事前控制审批、事中正确执行、事后监督检查”的管理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落实工作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发现违反本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的要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并作出严肃处理。

   附则。

  (一)本办法如与中央、省、市、区出台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中心所属站、所有关公务接待,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三)本办法由人秘股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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