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市场和房产管理中心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接待行为,厉行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清远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和《清远市清新区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单位下属站、所及其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工作原则。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热情简朴、严格标准、专人承办、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单独列支、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接待范畴。本细则所称的公务接待费,是指因公务活动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即接待上级机关、区外有关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来我单位执行公务活动所需公务接待,公务接待应遵循公务来函原则,没有实质性公务活动的来人不予接待。
第五条 严格接待用餐安排。
(一)公务活动接待就餐按每人每天140元(早餐20元,午、晚餐各60元)的标准执行。
(二)来宾人数为10人(含)以下的,陪餐人数原则上控制在3人以内;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控制在来宾的三分之一以内。
(三)公务接待一律使用本地食材,酒水原则上选用本地产品或国产红酒,不得安排名贵菜肴和高档酒水。
(四)工作日午餐一律不得饮酒。
第六条 严禁用公款超范围、超规格、超标准接待。
(一)工作会议、庆典等活动,不得安排宴请。
(二)同城不能接待,各股、室、站、所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三)公务接待事前要报分管领导审批,原则上在单位饭堂安排就餐;特殊情况确需出外安排的,按用餐标准执行。
(四)个人在学习、培训、开会期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五)个人不得利用职务晋升、工作调动、外出考察之机,用公款宴请。
(六)个人不得用公款宴请亲朋好友和进行其他非公务接待活动。
(七)公务接待不得安排各种营业性娱乐、健身活动。
(八)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品或纪念品。
(九)不得将接待费转嫁到下属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报销。
(十)上级机关、区外单位人员来我单位执行公务,其食宿已通过差旅费或会议费自理的,原则上不安排接待。
(十一)不得以其他名义和方式变相开支接待费。
第七条 严格财务管理。
(一)严格执行公务卡消费制度。除了在单位饭堂就餐外,公务接待支出结算按照我区《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暂行办法》(清新财库[2012]3号)执行。
(二)严格执行接待标准,超过接待标准的,财务室只按照标准予以报销。
(三)严格执行接待经费统计公示报告制度。财务室负责对本单位(包括各站、所)。公务接待情况逐月公开公示,每月向单位领导班子报告上月公务接待批次及费用支出,并面向内部干部职工公布,同时每季度将接待经费情况报送同级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备案,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及内部干部职工的监督和评议。
(四)公务接待费不得突破年度预算。
第八条 加强监督检查。人秘股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公务接待费列支情况的监督,按照“事前控制审批、事中正确执行、事后监督检查”的管理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将落实工作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发现违反本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的要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并作出严肃处理。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如与中央、省、市、区出台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二)中心所属站、所有关公务接待,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三)本办法由人秘股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